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我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于2018年收購一塊土地使用權,該土地使用權上有部分臨時及廢棄房屋建筑物,無房產證等產權證,在評估時該房屋建筑物隨土地一塊做了評估。我公司購買該土地使用權用于新項目的開發,原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破損嚴重,不具備使用條件及維修價值,且不符合項目規劃,需要拆除平整。我公司在賬面核算時將該土地及地上物評估價值計入開發成本科目。根據我公司的土地整理及項目開發計劃,該破損房產必須拆除平整,但是由于新冠疫情期間的管控及房地產市場的形式,加上拆除該房屋建筑物需要較大的拆除費用,所以拆除進度較慢。近日我公司接稅務局通知要求我公司將本年及以前年度的房產稅進行申報交稅,原因是通過航拍發現我公司存在房產但是未繳納房產稅。我公司認為該房屋建筑物無產權證,且破損嚴重并不具備使用條件,實際也并未使用,也進行了拆除工作,但是由于客觀原因并未拆除完畢,不屬于房產稅的征稅范圍。請問我公司的具體情況下,稅務局要求我公司繳納本年及以前年度的房產稅是否合理,有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破損待拆除的房屋建筑物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取決于房屋的具體狀態和當地的政策規定。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條,房地產權利人應當依法納稅,這意味著無論房屋是否毀損,只要其權屬關系未發生變化,房屋所有者都有依法納稅的義務。然而,如果房屋已經完全毀損且無法再作為居住或商業用途,理論上來說,這樣的房屋應不再作為房產稅的征收對象。但具體操作可能因地區而異,需要根據當地的具體政策和規定來確定。
此外,如果房屋毀損是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房屋所有者可以向稅務部門申請稅收減免。具體的減免條件和程序同樣需要參照當地的政策和規定。
總的來說,破損待拆除的房屋建筑物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不能一概而論,而需根據房屋的具體狀態、毀損原因以及當地的相關政策和規定來綜合判斷。
及時咨詢當地的稅務部門或專業律師予以解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