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增值稅價位費用里包含違約保證金,不包含履約保證金,請問1.二者在增值稅是否定性為加外費用的問題上怎么理解?2.關于房地產企業租賃房產收到的違約保證金,正確的做法是增值稅是價外費用,和租金一同確認為租金收入,但是房產稅計稅依據不應該包含違約保證金,對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收到購貨方的履約保證金屬于是應付款項,不屬于價外費用,如果最終轉為貨款,也就是購貨方支付貨款時,把履約保證金從貨款中扣除,只支付差額,這部分資金就直接轉為貨款,和價外費用沒有關系。
價外費用中指的是違約金,而不是違約保證金,如果是違約保證金(有歸還的可能),不屬于價外費用,只有收取的違約金才屬于價外費用。
2.實務工作中和租金一同確認租金收入的違約金,需要一并計算繳納房產稅,違約金視同租金收入。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