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目前我公司有一進料加工業務,由我公司出口銷售給關聯公司指定境外非關聯客戶,但該產品的技術及銷售(客戶維護、談判定價等等,銷售風險匯率風險等均由關聯公司承擔)均由國內關聯公司提供,我們公司僅屬于加工工廠,我們根據內部定價確認屬于加工工廠利潤后,將剩余部分以特許權使用費的形式支付給國內關聯公司。
1.請問上述業務開具特許權使用費發票是否合適,如不合適應開何名目發票?
2.是否要將研發與銷售等部分分拆分別開具發票?如是要以何名目開具?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關聯公司給您公司開具特許權使用費發票合適。
2.您公司出口銷售只開具加工業務的出口發票即可,不用分開開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