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國有獨資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有一個項目立項是在政府,施工合同由我司與施工單位簽訂,但是給施工單位付款為政府的某一個部門(國安局),發票由施工單位開給了國安局,當時還是營業稅發票,F在,政府發文通知由國安局將此未完工建筑交回我司,我司對國安局代墊工程款給予補償,請問,我司是否可以要求國安局給我司開具發票,按照什么應稅項目開?或者之前施工單位開給國安局的營業稅發票能否沖紅重開我公司抬頭?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施工合同與貴司簽字,付款由國安局付款,貴司的這種情況 ,可以與施工單位協商,紅沖發票,再重新開具給貴司,同時貴司把國安局代墊的款項轉給國安局,不需要國安局開發票。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