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
2009年4月,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情況,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印發了《關于調整部分地區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的通知》(財綜[2009]24號),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附件2中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新增費)征收等別進行了調整。在實際執行中,遼寧等地要求進一步明確新增費征收等別相關政策。經研究,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確認各地依法取得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征新增費適用的征收等別,應當以有關人民政府依法批準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適用的新增費征收等別為準。其中,依法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的,以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時間為準;其他新增建設用地均以有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時間為準。即:批準新增建設用地時間在2009年5月1日之前的,各地計征新增費的征收等別按照財綜[2006]48號文件附件2規定執行;批準新增建設用地時間在2009年5月1日之后(含5月1日)的,各地計征新增費的征收等別按照財綜[2009]24號文件規定執行。